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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5-03-07 16:04 点击次数:72
县的起源,或源自楚国,或源自秦国,如今难以详尽考证。在春秋时期,世族世官制度尚未衰落,晋国、楚国等已经开始设置县,晋国、吴国也已开始设置郡。然而,在郡县体系中,县大夫或县公的职位大多仍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担任,这与战国时期县令完全由国君任免的情况有所不同。
楚国是最早设立县制的国家。大约在公元前680年,楚文王任命彭仲爽为令尹,并“实县申、息”(《左传》哀公十六年)。据考证,息国的灭亡发生在鲁庄公十四年,当时蔡哀侯因莘地的缘故,诱骗息国国君,楚文王趁机灭息。申国与息国地理位置相邻,楚文王在庄公六年征伐申国,申国的灭亡也应在此时。这些记载标志着楚国设立县制和任命县尹的开端。《左传》还提到,陈国在楚庄王、灵王、惠王时期曾四次被楚国灭亡并设为县。显然,楚国的县制是通过灭亡周边诸侯国而建立的。《左传》宣公十二年记载:“若惠顾前好,檄福于厉、宣、桓、武,不泯其社稷,使改事君,夷于九县。”这里的“九”是一个虚数,并非特指某国某县,这表明到了春秋中期,楚国新设的县已经相当多了。楚国的县官被称为县公或尹。据《左传》庄公三十年杜注:“楚僭号,县尹僭皆称公。”楚国的高级官吏通常称为尹,例如令尹是楚国最高官职,其他还有左尹、右尹、箴尹、连尹、宫厩尹等。楚国县尹的地位仅次于令尹和司马,县尹甚至有机会直接升任司马。
晋国在春秋时期设立县制相对较早。公元前635年,“晋侯围原”,“原降”,“迁原伯贯于冀,赵衰为原大夫,狐溱为温大夫”(《左传》僖公二十五年)。晋国将县的长官称为大夫,因此原大夫、温大夫分别指的是原县、温县的大夫。公元前627年,晋国臣子邵缺因功被襄公赏赐“先茅之县”(《左传》僖公三十三年),这是晋国文献记载中首次设立县和任命县大夫。公元前594年,晋国在辅氏之战中击败秦国,“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,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”(《左传》宣公十五年),表明晋国在春秋中期已普遍设置县。这里的“室”作为居住地,被用作计量单位。赏赐包括劳动力和耕地等,与韦昭注解的“妻妾货财”意义相同。室与县并提,其私有性质显而易见。后来,楚国声子劝告令尹子木宽恕伍举的罪行,因为伍举打算投奔晋国,“晋人将与之县,以比叔向”(《左传》襄公二十六年)。叔向是晋国的显赫家族,伍举若得到县,与之相提并论,更说明县作为私人采邑的性质。晋国对于外来投奔者的赏赐也以县为单位,这进一步证明了晋国在春秋中期普遍设立县的事实。
到了春秋晚期,国君不仅控制着众多的县,随着权力的膨胀,一些权势显赫的大夫也开始管理若干县。公元前537年,“韩宣子前往楚国送女,叔向担任副使”。楚灵王企图“让韩起(宣子)担任守门人,让羊舌胖(叔向)担任内宫官职”,以此羞辱晋国。蓬启疆则认为,“箕襄、邢带、叔禽、叔椒、子羽,都是大家族。韩氏拥有七个邑,都已形成县。羊舌氏有四个家族,都是强大家族。如果晋国失去了韩起、杨惊,五卿、八大夫辅佐韩须、杨石,凭借他们十家九县的力量,长毅九百,其余的四十个县,留守四千,他们将奋起武力,以报此大耻。伯华策划,中行伯、魏舒领导,他们没有不成功的可能。”(均见《左传》昭公五年)。由此可见,在平公时期,韩氏已经拥有七个县,羊舌氏拥有两个县,晋国全国已有四十九个县。
县与一般采邑的区别在于,通常县的规模较大,能够承担较重的赋税。这里的“县”与“大家”、“强家”等称谓相互呼应,颇具深意。到了晋顷公时期,即公元前514年,“魏献子执政,将祁氏的田地划分为七个县,将羊舌氏的田地划分为三个县”(出自《左传》昭公二十八年)。晋国的县与卿大夫的采邑已有所区别。卿大夫的采邑,除非遭遇夺爵灭宗,否则通常是世袭的。而县大夫虽然有时也会世袭,但其职位更常更换。例如,州县最初属于卻称,到了鲁成公十七年,晋厉公灭掉三卻后,州县归赵氏所有,后又传给栾豹。栾豹去世后,州县被赐予郑国的公孙段。公孙段去世后,州县又传给其子丰施。郑国的子产通过韩宣子将州县交换给晋国。韩宣子不打算将州县据为己有,于是“用它换取原县(原本是晋国的领地,不知何时归宋乐氏所有)给乐大心”(出自《左传》昭公七年),这说明晋国的县大多不是世袭的。这表明到了春秋末期,随着晋公室的衰落,大夫的专权和兼并现象日益严重,强大的大夫所控制的县越来越多,这些县往往具有私有性质,并且频繁交换。同时,由于县的普及,原本国与野的界限也逐渐模糊了。
最初的县都设立在边疆地区,《淮南子·主术》中高诱的注解指出:“县,即遥远之地。”这一点非常准确。这些县具有国君直接管辖的边疆军事要塞的特性,国君任命的县官是可以世袭的。例如,在楚国,申县的第一个县公是申公斗班,而他的继任者申公斗克(字仪文)正是斗班之子。在晋国,原县的第一个县大夫是赵衰,也被称为原季,而赵衰之子赵同继任,同样被称为原同。再比如,楚国的申公巫臣逃往晋国后,晋国任命他为邢大夫,而巫臣的儿子则世袭为邢伯或邢侯。在春秋初期,晋国、楚国等大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强化边疆防御,通常会将新吞并的小国改建为县,而不是作为卿大夫的封地。县与封邑的不同之处在于,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和军事组织,特别是有征税制度,这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,又加强了边防力量。《左传》成公七年记载了楚国围攻宋国的战役,子重请求将申、吕(两个县)作为赏赐的田地,申公巫臣反对说:“不可。申、吕之所以成为县,是为了征税以抵御北方。如果取之为赏田,那么申、吕就不再存在,晋国和郑国的军队必会抵达汉水。”这便是明证。
在春秋晚期,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,晋国涌现出了一批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。这些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实施了县制,使得县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单位。到了春秋末期,晋国又引入了郡的行政体系。最初,郡被设置在新征服的边远地区,由于这些地区地广人稀、荒凉偏僻,郡的面积虽然远超县,但其行政地位却低于县。因此,在赵简子发起的战役中,他誓言:“战胜敌人者,上大夫将获得县作为封地,而下大夫则获得郡。”(《左传》哀公二年)。郡和县两级地方行政体系的形成,即郡下辖若干县的模式,应当是在战国时期边远地区逐渐发展繁荣之后才确立的。
在春秋时期,正式的县制似乎仅在晋国和楚国中设立,而其他诸侯国虽然史籍中有关于县和郡的记载,但这些记载可能存在疑问。例如,《史记·秦本纪》提到秦武公十年“伐邦、冀戎,初县之”;十一年“初县杜、郑”。这里的“县”可能指的是“县鄙”之意。鉴于春秋时期的秦国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,特别是从《史记·秦本纪》和《商君列传》记载商鞅变法时才开始“并诸小乡聚,集为大县”来看,在此之前秦国似乎并不存在县制。鲁僖公九年(公元前651年),秦国接纳了晋惠公,《国语·晋语二》记载惠公对秦国使者说:“君实有郡县”。春秋时期的楚国并未听说有“郡”的设置,而晋国的“郡”又位于县之下,因此《晋语》中的叙述,可能反映了战国时期人们的用语习惯,其真实性不宜轻信。
在春秋时期之前的刑律,据《尚书·吕刑》记载,尽管存在“五刑之属三千”,但并未明确指出这些条款是否公开。换言之,当时的奴隶和平民在何种情况下应受何种刑罚,完全取决于奴隶主贵族的临时决定,导致了“法律的深浅难以预测,人们常因畏惧权威而恐惧犯罪”(《左传》昭公六年,孔颖达疏语)。这种“刑律不适用于贵族,礼仪不普及于平民”(《礼记·曲礼上》)的历史状况,在春秋时期,随着王室的衰落、公室的弱化以及大夫阶层的专政和相互兼并的现实,逐渐被打破。
为了缓解当时的社会矛盾,公元前536年,郑国的子产“铸刑书”,这标志着成文法典的首次公布。在郑国铸造并公布刑书之际,晋国的叔向曾致信子产,批评他道:“昔日先王根据具体事务来裁决,不制定固定的刑罚,担心民众因此产生争斗之心……设立官职和俸禄,以鼓励他们顺从;严格执行刑罚,以威慑那些放纵之人……民众因此可以被任用,而不会引发祸乱。一旦民众知道有固定的法律,他们就不会敬畏上级,反而会产生争斗之心,依据法律条文来争取自己的利益,这将无法控制……民众一旦了解了争端,就会放弃礼制,转而依据法律条文行事,连微小的利益也会争执不休,导致诉讼案件增多,贿赂行为泛滥。在你的有生之年,郑国可能会因此衰败!”子产在回信中表示:“如果按照您的说法,侨(子产自称)没有才能,无法顾及子孙后代,我这样做是为了挽救时世。”(均见《左传》昭公六年)。这进一步证实了春秋以前的刑法是由贵族阶层掌握的,他们不愿意公布刑法,担心失去过去那种家长式的绝对权力。然而,面对时代的压力,子产为了“挽救时世”,不惜违背常规,毅然决然地将刑典公之于众。
刑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,并作为维护其利益的工具。在春秋时代,刑法的公布,正如子产所言,旨在“救世”,以延续他们濒临崩溃的命运,这深刻揭示了当时社会矛盾的激烈。然而,从历史的角度审视,这一行为也标志着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,政治领域出现的进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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